医械装备进口免不免税?看六部委怎么说!

简约科技 2015-12-09


医械装备进口免不免税?看六部委怎么说!

有些医疗器械设备进口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呢?新修订的政策条例在实施中药注意哪些时间节点呢?医疗器械创新网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次六部门下发的通知。

1.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表一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表二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表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

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名称

技术规格要求

销售业绩要求

备注

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

磁场强度≥1.5T

冷头类型:4K

谱仪通道数≥16

年销售量≥10台

新增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

探测器物理排数≥32排

球管热容量(MHU)≥4M

X线发生器的功率≥28kW

年销售量》30台

新增

正电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扫描系统

一体化机架晶体条横截面≤4.5mmX5.0mm

CT排数不低于16排

CT球管热容量(MHU)≥4M

持有合同订单

新增

表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

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设备名称

一级部件

二级部件

单机用量

税则号列(供参考)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

X射线球管组件

 

1个

90223000

滑环

 

1个

85369090

正电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扫描系统

闪烁晶体

 

12000片

38180090

28469090

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

4K冷头

 

1套

84186990

低温制冷机系统

90度弯管/固定板手/棘轮扳手

1台

84186920

心电电极

 

1套

90181390

梯度放大器

 

1套

85437099

射频放大器

 

1套

85437092

2.不予免税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表三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表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 

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装备

税则号列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备注

84798969

点胶机

直线运动加速度≤800米/秒

 

84799090

点胶头

单点速度≤400点/秒

 

84862090

喷胶机

硅片直径50-300mm,胶膜厚度1-20μm,均匀性≥±10%

新增

此外,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项目顺利实施,对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天)进口设备,继续按照之前规定执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次修订规定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同一项,对之前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中的商品,一律以本次修订目录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3.条例变动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中第六、七、八、九条分别修改为:

“第六条 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要求见附1),报送下一年度申请进口税收优惠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其中,地方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将申请文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报送当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汇总企业进口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进口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和汇总的企业进口需求,每年1月31日前明确新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将企业进口需求直接确定为免税进口额度。根据对已获得免税资格企业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在年度进口税收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规模)安排的框架内,依据企业设计研发制造能力、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先进性、免税额度执行率和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确定企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

自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2、3、4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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